时间:2014-04-10 来源:济南二手车网 作者:admin 浏览:11266次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中华人民
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公安部于2010年12月7日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第2章中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
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二、第4章中表1序号16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数量和适用范围修改为:
序号 |
分类 |
外廓尺寸 |
颜色 |
数量 |
适用范围 |
16 |
临时行驶车 号牌 |
220×140 |
天(酞)蓝底纹 黑字黑框线 |
2 |
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载客汽车。 |
1 |
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
||||
棕黄底纹 黑字黑框线 |
2 |
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的载客汽车。 |
|||
1 |
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的其他机动车。 |
||||
棕黄底纹 黑字黑框线 黑“试”字 |
2 |
试验用载客汽车。 |
|||
1 |
试验用其他机动车。 |
||||
棕黄底纹 黑字黑框线 黑“超”字 |
1 |
特型机动车,指轴荷和总质量超限的工程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 |
三、第5.8.2条修改为:
5.8.2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发牌机关代号为A至Z,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第6.1.2条修改为:
6.1.2表面材料
金属材料号牌表面应使用符合GA666-2006要求的反光膜,反光膜应在内层预印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水印,也可预印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志性图案水印。汉字简称和标志性图案式样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五、第6.2条修改为:
6.2字符和效果图
号牌字符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模具制作,字样见附录B,效果图见附录C。
六、第7.1条第c款修改为:
c)金属材料号牌的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的固封装置,但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除外。
七、第7.1条第e款修改为:
e)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放置在前风窗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八、第7.1条增加第f款:
f)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九、附录A表A.1中,发牌机关代号“O”修改为“Oj”,增加角注j,内容为:j 表示公安机关行政单位在编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事业单位中与公安业务有关的部分机动车辆,以及列入公安机关编制序列的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公安机构中的业务车辆。
上一篇: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发表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