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0 来源:济南二手车网 作者:admin 浏览:8752次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5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教练员代收培训费。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收费数额,并开具正式发票。学员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其收费标准由学员与培训机构根据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并在签订培训协议时予以明确。
二、对考试不合格自愿参加继续培训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按照继续培训实际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培训费。再培训学时通过再培训补考卡进行确定,学员应在补考前按实际学时交纳培训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向再培训学员开具正式发票,不得预收再培训费用;对已交纳培训费、中途退学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全部规定科目培训的,应当将培训费全额退还学员。
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前适应性练习,属培训机构或学员自愿行为。在培训期间组织学员进行考试场地考前适应性练习,由培训机构交纳相关费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或教练员不得强行组织学员参加考试场地考前适应性练习,更不得以此收取学员费用。培训结束后学员自愿参加考试场地考前适应性练习的,由学员交纳相关费用。
四、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相关的考试费、补考费,由学员自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交纳地点附后),培训机构不得代收代缴。学员已交纳考试费但没有参加任何一个科目考试而申请退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全额退还。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附后),将收费项目、计价单位、基准价格、实际执行价格、再培训实际执行价格、文件依据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市物价、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收费违法信息;构建联合执法机制,组建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和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查处。
附件:1、驾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明码标价牌
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明码标价牌
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补考费缴费地点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公安局 2014年2月20日
××驾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明码标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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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学 时 |
基准价格 (元/人学时) |
基准价格(元/人期) |
实际执行 价格 (元/人期) |
再培训实际执行价格(元/人期) |
文件依据 |
小型汽车C1 |
理论:30 |
8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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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13]36号 |
操作:48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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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自动挡汽车C2 |
理论:30 |
8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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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价费发[2013]36号 |
操作:48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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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B1 |
理论:28 |
8 |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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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13]36号 |
操作:54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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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货车B2 |
理论:34 |
8 |
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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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13]36号 |
操作:84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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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A1 |
理论:28 |
8 |
3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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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13]36号 |
操作:54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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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A2 |
理论:28 |
8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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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13]36号 |
操作:6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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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A3 |
理论:36 |
8 |
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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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价费字[2013]91号 |
操作:84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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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一、济南市辖区内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在上述基准价格上下浮动40%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 二、对中途退学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三、培训教材费按定价收取。 |
济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明码标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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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700元/人次 |
鲁价费发 [2005]53号 |
驾驶证工本费 |
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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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补考费 |
6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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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驾驶技能补考费 |
12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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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驾驶技能补考费 |
18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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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学员报名后,未参加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任何科目考试,全额退还驾驶许可考试费。 2.学员要保管好考试费的收费票据,丢失不补,且不能办理退费业务。 |
济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机动车驾驶人初学报名考试费缴纳地点:
1、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准驾资格审核科。地址:经十西路30849号(京福高速公路东上桥口)
2、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准驾资格审核科。地址:生产路3号
3、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准驾资格审核科。地址:万寿路8号
4、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车管分所。地址:长清区峰山路2929号
5、章丘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世纪东路南首
6、平阴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振兴街中段
7、济阳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济阳县纬四路81号
8、商河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彩虹路中段
机动车驾驶人补考费缴纳地点:
4、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地址:经十西路4199号。
5、 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车管分所。地址:历下区地址二环东路6729号。
6、 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车管分所。地址:郎茂山路8号
7、 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车管分所。地址:张庄路400-7号
8、 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车管分所。地址:二环北路246赵庄村
9、 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车管分所。地址:花园路4号
10、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车管分所。地址:长清区峰山路2929号
11、章丘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世纪东路南首
12、平阴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振兴街中段
13、济阳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济阳县纬四路81号
14、商河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彩虹路中段
机动车驾驶人退办考试费地点:
1、 市区学员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
2、 章丘、长清、平阴、济阳、商河的学员在本地交警大队财务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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