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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4-04-17  来源:济南二手车网  作者:admin  浏览:4716次


     为进一步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简化济南市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交警支队与济南市政府金融办反复研究和探讨,共同制定了《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实施办法》是济南市交警支队和保险行业全力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快出快赔工作的有一项重大举措,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大胆尝试新的治理模式,也是2014年推出的一项重大便民服务举措。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鲁公通〔2013〕3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对现场拍照(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三)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是指:凤凰路(含)以西,西绕城高速以东,二环南路(含)以北,二环北路(含)以南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高架路7:00—19:00;其他道路:7:00—9:00, 17:00—19:00。
第五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第六条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约定时间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由值班交通警察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并由相应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办理理赔。
第七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九条 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第十条  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1-87905920),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济公通[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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