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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练车管理规定

时间:2015-06-12  来源:济南二手车网  作者:admin  浏览:14783次

 

第一条 为规范教练车管理,确保驾驶技能训练活动的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练车是指悬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从事驾驶技能训练的机动车。
 
驾驶培训单位进行驾驶技能训练时,应当使用教练车。
 
第三条 教练车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等管理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受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教练车登记手续进行初审、对教练车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对教练车的训练行驶路线和时间进行规划、审批。
 
第六条 教练车在从事教练活动时,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指定的场地、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七条 教练车的训练行驶路线实行《教练车教练路线许可证》制度。一车一证(式样说明见附件1),凭证上路训练。《教练车教练路线许可证》上签注单位、车号、训练场地、教练路线、通行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条 报考科目二、科目三的人数,小型教练车每车每期不得超过4人,中型教练车每车每期不得超过6人,大型教练车每车每期不得超过8人。
 
第九条 教练车数量应当与当地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情况相适应。教练车年增长数量应与当地机动车、驾驶人增长和驾驶培训市场需求相适应。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道路交通情况,制定教练车发展规划和道路通行规划,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对教练车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驾驶培训单位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前,应当具有一定数量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教练车注册登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
 
(二)必须设置安全有效的副制动和副喇叭装置。
 
(三)大型车辆必须具有供学员上下车用的安全扶梯、乘坐座椅、篷布等设施。
 
(四)各类型的教练车参数要求:
 
1、大型客车为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2、牵引车为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3、城市公交车为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4、中型客车为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5、大型货车为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6、小型汽车为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7、小型自动挡汽车为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8、低速载货汽车为车长不小于5.8米的普通载货汽车;
 
9、三轮汽车为车长不小于4米的三轮载货汽车;
 
10、普通三轮摩托车为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11、普通二轮摩托车为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第十二条 教练车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山东省教练车登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五)机动车的出厂合格证;
 
 (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
 
 (九)车辆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三条 教练车登记程序为:培训单位书面申请,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驾驶培训单位经办人员持需提交的资料,到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教练车登记手续初审,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免检车除外)和唯一性确认,手续齐全、检验合格的,检验民警在《山东省教练车登记申请审核表》上粘贴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并压膜签章,凭上述资料和手续到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领取教练车牌证。
 
第十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教练车应为初次登记的新车。在用车确需转为教练车的,应当事先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转为教练车的在用车,应为使用不满六年的非营运车辆,由当地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教练车条件的收回原车牌证,按有关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入手续,核发教练车牌证。
 
第十五条 教练车改变用途,应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经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初审手续,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唯一性确认,经办民警在业务流程单背面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上签章,到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交回教练车牌证,提取档案,回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换发民用车号牌。
 
第十六条 教练车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达到非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的,应当交回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不予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培训单位因故被撤销或者吊销培训资格的,由当地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收回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告知到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驾驶培训单位教练车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两年内不予增加教练车数量;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均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或者出现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内不予增加教练车数量。
 
第十九条 教练车从事非教练活动或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反通行和登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教练车教练路线许可证》式样说明
 
该许可证由各市设计制作,一般与市区通行受限制车辆通行证统一核发,外观尺寸:175×125mm左右;正面文字应包括:XX市教练车训练路线许可证、发证机关名称、年度等内容;背面文字应包括:驾驶培训单位、车号、车型、训练人数、训练场地、训练路线、进出市区路线、通行时间、有效起止日期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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