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来源:济南二手车网 作者:admin 浏览:4190次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以下区域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无特别标注的道路为不含):市内五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东至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西至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南至绕城高速公路南线、北至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含以上道路)。
长清区:南环路―芙蓉路―104国道―明发路―农高路―平安南路―经十西路―峰山路―经十西路(含明发路、农高路、平安南路的农高路至刘长山路路段)以内区域和峰山路、龙泉街西段、孝堂山路、中川街以内区域。
章丘市:经十东路、龙泉路(102省道)、世纪西路、世纪东路以内区域。
平阴县:220国道、105国道、济菏高速公路(含济菏高速公路)以内区域。
济阳县:经一路、丁字街、南环路、经三路、新元大街、济北大道(220国道)、泰兴西街、旺旺街、泰兴东街、纬四路以内区域。
商河县:316省道、248省道、东外环路(张徐村至徐芦坊村路段)、北外环路(刘万枝村至徐芦坊村路段)以内区域。
全市区域内的高速公路。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区域内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禁止黄标车在我市区域内转移过户;黄标车淘汰手续办理前,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其所有人其他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四、对2013年5月1日之后,检验有效期届满且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期满后注销其机动车登记。
五、黄标车提前淘汰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28号)规定的第三、第四时段补贴标准给予差别化补贴。
六、对违反禁行区域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禁止下列外埠机动车(在我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转入我市:
(一)未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现行排放标准(国Ⅳ及以上机动车排放标准,下同)和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现行排放标准,但注册登记时间超过5年的机动车;
(三)各类营运及“营转非”机动车;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规定的机动车。
八、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1月1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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