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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7-24  来源:济南二手车网  作者:admin  浏览:5531次

鲁价费发[2005]53号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牌证工本费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费以及自愿安装号牌架费按《通知》中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补(换)发牌证亦按《通知》中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60元;挂车检测费按照汽车规定执行;人工检验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复检一律不得收费。

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

(一)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700元;

(二)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40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200元。

(三)复试、补考费

初学驾驶人免费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再参加第二次补考的、违法记分满规定分值12分重新考试的、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及因其他原因需参加复试、补考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6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20元;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2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60元收取,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40元;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8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80元收取,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70元;

(4)拖拉机模拟田间作业考试费:每人每次70元。

学员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公安、农机部门不得再予补考并收取考试费。

四、需要明确的收费标准:

1、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照证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以前,仍参照拖拉机有关牌证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有关驾驶许可条件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驾驶人换证、增驾以及对持准驾车型A1、A2、A3、B1、B2、N、P驾驶证及年龄超过60周岁驾驶人提供身体条件证明需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时,每人每次按40元收取检查费;??

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由3天增加为7天,培训费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期190元;??

4、机动车放大号收费,每车60元,重新喷放大号,每车40元。??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42号)、《关于调整部分农机监理收费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6]339号)、《关于联合收割机牌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205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规范交通安全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1号)、省物价局《关于摩托车人工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涉函[1996]60号)、《关于明确部分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4]17号)文件停止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的,收费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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