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0 来源:济南二手车网 作者:admin 浏览:3989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校车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千万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2012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校车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校车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校车条例》,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为目标,按照“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积极作为、万无一失”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县区为主,分级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推进”,认真贯彻实施《校车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校车过渡期标准规范,逐步提高校车技术标准要求和管理水平,不断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明确过渡期校车标准
教育行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校车条例》认真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职责。根据《校车条例》有关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专用校车。在省政府未出台专用校车过渡期限的具体规定前,我市过渡期暂定为3年(即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省政府明确过渡期限后,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具体实际进行调整。暂定过渡期限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和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车辆经相关县(市)区政府批准取得过渡期校车使用许可,并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行车记录仪和视频监控设备,配备照管人员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校车标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和校车驾驶人应在8月31日前,依照上述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三、开展校车安全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隶属关系、驾驶人资格、随车照管人员配备情况、车辆载客数量、车辆停放区域、站点设置和运行线路、运行时间、管理台帐、收车验车制度、前期排查问题整改以及定人、定校(园)、定车管理措施等,对上述检查情况,要分类归档、完善台帐。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要按照暂定过渡期标准,督促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四、进一步优化校车运行线路
加强校车行驶线路管理,确保校车通行安全。审查校车通行线路时,应尽量做到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各县(市)、区政府及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根据分工,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教育行政、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安监等有关部门,对校车行驶路线和站点设置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检查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交站点停靠的,也应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
五、实施校车安全运行过程监管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在线联合监管机制,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市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设立分平台,校车要安装GPS行驶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系统,统一纳入在线监控。校车服务提供者及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实时监控校车运行状况、运行轨迹和车内驾乘人员情况,及时相互转递校车运行监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抽查校车在线监控情况,发现问题督导解决。
使用校车学校要做好学生到校下车和离校乘车时的安全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保证学生乘坐校车全程安全,驾驶员要做好校车日常车况安全检查、紧急情况处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随车照管人员要按照《校车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监督驾驶员驾驶行为,记录校车运行情况,保证行驶途中的学生安全。学生监护人负责做好学生上学乘车前和放学下车后的安全。
六、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网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建立健全纵到底、横到边、职责明确、各负其责的校车安全管理网络。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校车安全运行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作用。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校车条例》,履行法律义务,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并及时进行通报,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线监控率高、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要给予表彰;对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予以批评曝光。对于违反《校车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大宣传教育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校车条例》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要教育引导市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校车优先权,为校车的通行、停靠、学生上下车及穿越马路提供方便;监督校车安全运行,举报违法违规校车。要大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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