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济南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时间:2016-03-31
来源:济南二手车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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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2016年第4号)及《关于山东省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于2016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16 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 2017 年1月1日起,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 2017 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 2018 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新购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进行核查,凡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外地转入机动车进行环保审核,凡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不予出具转入凭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三、上述标准正式实施开始之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地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和办理外地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四、本通告所称轻型汽(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车辆;重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 的车辆。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未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全面公开公示所售车型排放标准等信息,不得利用隐瞒、诱导、欺骗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经信、公安、环保、质监和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国家、省制定并实施新的关于机动车环保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环保局 济南市经信委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工商局 济南市质监局
环保局尾气检测标准咨询热线:0531 - 66608640 华瑞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车辆过户服务热线:0531-87176777